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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可“闲置”
  • 2011年12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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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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