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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残疾人明年有新规
如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困难,费用可由医疗救助资助
  • 2011年12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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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21日讯(记者 白雪岩) 自明年1月1日起,枣庄市将针对残疾人施行新的优惠扶持规定,加大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对于在校残疾学生及高等院校残疾学生给予学费、招收条件等方面的特殊照顾。
  根据日前颁布的《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相关费用,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同时,规定要求:对于残疾人从事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残疾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等,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残疾人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规定还针对残疾人就业、住房补助、法律援助及应当享有的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了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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