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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作案却涉嫌盗窃,咋回事
原来他借钱给他人购买犯罪工具
  • 2011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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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刘瑞伟 高艳 记者 鞠平) 知道朋友王某借钱是要买盗窃工具,但张某还是借给王某3000块钱。近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捕,并交代购买工具的钱一部分来自张某。莱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借钱给王某的行为属于帮助准备犯罪工具,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为了快速赚钱,购买了一套强开工具和一个干扰器,干起偷车的营生。为了保证作案成功率,王某想买点其他工具,但是他的钱花光了,于是就向张某借钱。张某明知道王某借钱是要买偷车工具,但他没有拒绝,而是借给王某3000元钱。 
  借到钱的王某找来了赵某做帮手,两人用这笔钱买了偷车工具解码器、拦截器、屏蔽器。工具准备齐全后,王某、赵某用强开工具打开了路边一辆轿车,赵某在车里找到了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盗走。在销赃路上,两人被警方抓获归案,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3819元。
  赵某和王某归案后,向莱山警方交代了所有的案情,并告知民警购买盗窃工具的钱是从张某处借的,张某也知道他们是用来购买盗窃工具。随后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张某承认自己借钱给王某购买盗窃工具。 
  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这引起了民警和检察机关的讨论,有的认为张某无罪,因为张某虽有资助行为,但是在王某、赵某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并未用到张某资助购买的工具,也就是说张某的资助行为对王某、赵某此次的盗窃行为来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张某不构成犯罪。 
  莱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犯罪状态是既遂。理由是张某借钱给王某的行为属于帮助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状态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不存在既有既遂,又有中止的情形,作为共犯之一的张某的犯罪状态也应当是既遂。张某虽然没有参与到实际的盗窃行为中,但其资助行为已构成帮助犯,涉嫌盗窃罪,但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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