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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劫了车 该定哪种罪? |
有人说是抢劫罪,有人说是劫持汽车罪,法院认为是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报通讯员杨金龙记者鞠平 | |
- 2011年1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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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111223/J10/J10_0089.jpg) | 漫画:宋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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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让朋友开车带着自己去找女友,被朋友拒绝后,朋友自己开车走了。为了追上朋友,这名男子持刀从路上拦下一辆轿车,被拦车主趁机逃走并报警,这名男子将拦下的轿车开走后被警方抓获。这名男子到底应该如何定罪?经讨论,莱山区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 为追朋友酒后抢了他人汽车 近日,于某跟朋友孙某一起喝酒,酒后于某让孙某驾车送他去找自己女友,被孙某拒绝。在孙某开车离开时,于某偷偷从孙某车上拿了一把砍刀。 于某拿着刀站在路边,正巧市民战先生开车经过此地,于某上前拦下了战先生,要挟战先生开车拉他去追孙某。战先生以为碰上了拦路抢劫,于是拿出钱问于某是否要钱,于某持刀拍着车顶说不要钱,让战先生上车。战先生害怕出现意外,趁于某不注意逃离现场并报警。于某遂将战先生的车开走,后被莱山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及车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47301元。 如何定罪成难题, 出现三种定罪法 对于于某的定罪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某持刀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的轿车,应认定为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虽通过暴力手段取得被害人的轿车,但其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该轿车为目的,属于酒后逞威风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应认定寻衅滋事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于某以暴力手段劫夺被害人轿车并开走,实际上是劫持了该轿车,应认定为劫持汽车罪。 莱山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于某主观上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泄愤的目的,客观上才实施了抢夺被害人汽车的行为,宜认定寻衅滋事罪。 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和劫持汽车罪 首先于某的主观上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于某将被害人拦下后,被害人战某曾主动拿出钱问于某是否要钱,但于某告知并不要钱。虽然于某最后将车开走,但不能证实于某主观上想永久性取得该车所有权。从于某前后行为的联系上看,可看出于某拦劫车辆的犯意具有或然性,并非蓄谋已久。且于某抢劫汽车后并未有隐藏汽车、驱车躲藏等行为,不符合抢劫犯罪中劫财后积极逃离的行为手段,因此也不能认定于某具备抢劫汽车的主观故意。 其次于某客观行为不具备劫持汽车罪所达到的危害状态。劫持汽车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具体来说,要求构成劫持汽车罪必须是所侵犯的客体是汽车的运输安全。本案中,于某劫持的是私家车,认为其所危害到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稍显牵强。并且于某劫持的私家车上没有乘客,于某客观上不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其驾车行为不能够认为是对汽车的劫持状态,不能够形成劫持,只能认为是驾驶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故该案不能认定劫持汽车罪。 该案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于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只能以寻衅滋事罪来评价。从于某作案选择看,其酒后持刀肆意在马路上将他人轿车拦下,选择目标随意,作案方式简单,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无中生有的主观恶性。当被害人提出其是否要钱时,于某回答不要钱,这更加体现出于某主观上一种争强好胜、显示威风、寻求刺激的心理。 从作案手段看,其持刀威胁拦车行为属于暴力行为,将汽车开走属强拿、占用公私财物情节,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就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本案中,于某开走他人汽车,涉案价值大,之所以没造成损失,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抓获,但这并不能表示于某的作案情节不严重。因此于某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的心理,客观危害表现上也只是一种滋事行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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