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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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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记者 王鹏) 泰城一男子多次盗窃高速路上的交通标志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0月份至12月份,泰安市高新区朱某先后三次窜至泰新高速延伸段采用手掰、扳手卸的方式盗取0.5m×0.4m规格的铝制反光里程牌8个,共计1.6平方米,价值800元,架牌用钢管1根,重量6公斤,价值30元。此后,朱某先后八次窜至泰新高速延伸段、泰莱高速路延伸段盗取铝制反光圆形限速标志牌5个、架牌用钢管6根、正方形铝制反光分道标志一块、长方形护栏用铁板两块、长方形大型禁令标志一块。五个月时间内,朱某采用破坏方式多次盗取高速路反光标志等交通设施,总价值6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采用破坏方式盗取高速路重要标志,足以使行驶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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