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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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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姜萌 通讯员 王卉) 乘公交车时看上一女乘客的手机,来某趁着酒劲尾随乘客下车,进行抢劫。近日,四方法院依法判处来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年初,男子来某从日照莒县老家来到四方区某工地打工。5月9日晚上9点50分左右,来某与工友喝完酒后,独自乘坐464路公交车返回工地附近的暂住地。在公交车上,他看到同车一名女乘客史某手拿一款白色滑盖手机,非常眼红,酒后的来某心生歹意,打算将史某的手机抢过来。当公交车行驶至四方区乐安路站时,来某见史某下了车,也跟着她下车。行至一无人路段时,来某加快脚步追上史某,并将其推倒在地。史某的手机掉到地上,来某捡起手机后迅速逃离现场。受到惊吓的史某大声呼救,引来不少路人围观。随后,史某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 据史某回忆,虽然慌乱中未看清抢匪的脸,但她觉得抢手机的人十分眼熟,很像乘公交车时站在她旁边的男子。警方将案发附近路段的监控调出,迅速确定了来某的身份,并在来某工作的工地将其抓获。 近日,四方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来某提起公诉,来某自愿认罪。四方法院认为,来某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但因为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抢劫的财物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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