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2012年1月1日起 |
红头文件“三统一”才有效 |
| |
- 2011年12月27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12月26日讯(通讯员 张杰 记者 吕增霞) 近日,东营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根据要求,2012年1月1日以后,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除原来的文号以外,必须带有新的标识合法有效身份的“登记号”标志。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抓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的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根据要求,2012年1月1日以后,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除原来的文号以外,必须带有新的标识合法有效身份的“登记号”标志。同时,对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事后备案”改为“前置审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此外,规定规范性文件“落日条款”,实行有效期制度。根据通知要求,今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至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同时,根据通知要求,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统一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询,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