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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首例适用限制减刑案宣判
绑架网友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男子被判死缓,至少服刑20年
  • 2011年12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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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江涛 丁文强) 吴某敲诈勒索网友徐某钱财,将其绑架,实施人身控制,其间造成徐某死亡。2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绑架致死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东营市首例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条款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吴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徐某结识,2010年12月1日下午,吴某到东营与徐某约会。事后,吴某向徐某借钱,并到徐某的家中取走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工行卡,为继续索要钱财,吴某用透明胶带将徐某的手、脚捆绑并封住嘴,驾车将徐某带至孤岛镇继续控制。
  2010年12月2日6时至16时期间,吴某先后编造徐某受伤需治疗费用、徐某替人担保被其控制等理由,给徐某的前夫黄某发短信索要6万元钱。期间,吴某安排他人从徐某的邮政储蓄卡中提取现金3000元占为己有。当日19时许,因害怕被人发现,吴某把徐某放在车后排,背靠副驾驶座椅,并用系在副驾驶头枕上的绳子套住其脖子。当吴某发现徐某窒息死亡后,将徐某尸体抛至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渤三站正东500米处路边水沟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0年12月3日12时许,滨海公安局民警在胜利油田基地友谊服装城附近将吴某抓获,吴某对犯罪事供认不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绑架致人死亡,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吴某将要服满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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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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