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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内又两伸贼手 |
| 旧罪添新罪,犯罪嫌疑人被公诉 | |
- 2011年12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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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8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高忠祥 陈先鹏) 家住宁津县的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刑,走出看守所一个月,又以应聘网吧网管作为手段,盗窃两个网吧现金5100余元、价值1200余元的上网点卡。12月27日,宁津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将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今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走出看守所的刘某却不思悔改,并伺机再次作案。8月15日,宁津县一网吧负责人周某向宁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其放在网吧抽屉内的4600余元现金以及价值500余元的上网点卡被盗。宁津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11月11日,河北东光县一网吧负责人王某向东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11月10日晚,其网吧内的现金、上网点卡被新招的网管盗走。“我调取了网吧内的监控,看见他偷东西的过程。”王某对民警说。11月12日,东光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泊头市新潮网吧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11月20日,将刘某盗窃案移送宁津县公安局。 刘某向宁津县公安局民警供述,2011年7月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走出看守所后,8月份在宁津县一网吧盗窃了4600余元。11月10日下午,他坐车来到河北东光县,因为身上没钱了,想偷点钱花。于是来到东光县火车站附近一网吧应聘网管并伺机盗窃,“到了晚上10点多,老板回家了,我趁别的网管去调试机器的时候,在吧台内偷了500元现金和面值700余元的上网点卡,之后,就打出租车去了河北泊头市。” 宁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说,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新罪一并执行。12月27日,宁津县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将刘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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