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新规优待老年人,2012年1月1日起-- |
| 65岁以上老人乘公交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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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9日
作者: 本报记者 白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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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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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枣庄市老龄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提高优待老年人水平,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枣庄市出台了新的《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分别从养老保障、卫生保健、乘车减免、司法援助等老年人所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维护老年人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保证。 困难老人可免费申请养老服务 新出台的《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所指的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本身。根据规定要求,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由原有的每人每月不少于15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每增加一岁每月再增加10元长寿补贴,此项长寿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于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60元的高龄补贴,对80至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元的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照25%、50%、25%的比例分别承担。 新规定要求,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优抚对象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空巢失能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凡是本人有申请的,所在乡镇(街道)应免费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费用由区(市)、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人免受服务费。殡葬服务单位免收上述老人去世时的火化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承担。 关于老年补助资金的拨付,枣庄市财政部门表示,上半年先按照各区(市)上一年度上报的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数预拨上半年补助资金,下半年根据市老龄办审核确定的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补贴资金按月或季度由区(市)老龄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老年人优先享受社会救助 新的《优待规定》加大了对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提高了老年人医疗惠老政策。 规定要求,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病、重残、特困及鳏寡孤独老年人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并给予较高差额补助。同时,强化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的,各级人民法院、各类律师事务所对其所需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进行减免。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优惠标准,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其个人缴费减免为15元,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其个人缴费减免为75元。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免除其中70岁以上老年人和69岁以下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的参合费用;减免60岁至69岁未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50%的参合费用,其免交的费用由区(市)财政承担。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及村(居)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至少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一次。 65岁以上老人逛公园免票 新出台的《优待规定》明确提出,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筹资、筹劳等义务。老年人免费乘车年限由70岁降低到65岁,60岁至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供水、供热、供气、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均给予不低于30%的价格优惠。各类博物馆、文化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的年限,由70岁降低到65岁,对60至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政府支持和兴办的老年大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无固定收入贫困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讯收费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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