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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可获财政补贴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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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 刘红杰 通讯员 王海红 李赞)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扶持大学生就业。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将实行“以奖代补”,予以资金扶持。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含省财政直管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房租补贴、创业场地补贴等补贴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等支出。
  各市(直管县)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专项资金专门安排、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等的基本建设。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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