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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走,钱要留下”
菏泽一企业要打工者干完2年才给500元押金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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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12月29日讯(记者 梁斌) 17岁少年苏星(化名)在鄄城一发制品厂打工48天离开,本想着顺利领走500元学徒押金及1268元工钱。没想到,厂方不仅拒绝退还押金,还要压一个月工钱。
  29日,苏星的母亲杜素云向本报反映,今年7月,女儿初中毕业后,不愿继续上学,便瞒着家人,从亲戚处借来500元,通过熟人介绍到菏泽鑫宇发制品厂打工。
  苏星在发制品厂车间干完48天活后,感到打工太累,还是上学好,便找到厂方负责人请辞,希望领回500元押金和1268元计件工资。
  这时,苏星才发现“进门容易出门难”——厂方说,人可以走,钱却得留。厂方告诉她,在其刚来工厂时,便已和其口头约定,上缴的500元为学徒押金,打工满2年才能取走;工资领取上,为防止员工擅自离岗,公司需压员工一个月工资。
  苏星及其家人多次和厂方交涉,厂方只愿给付其300元。苏星不同意,双方“谈判”破裂。2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菏泽鑫宇发制品厂以梁姓经理。梁经理称,“不是说不给押金和工资,而是要按公司的规定给。”
  梁经理介绍,发制品原料价格贵,而生手干活耗费多,导致公司培养人才成本高,为了留住熟练工,公司在员工入厂前已声明押金事宜,只是没和苏星签合同。
  对此,鄄城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对于该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因此“压一个月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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