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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养老金”到底该咋用? |
|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民解答9个热点 | |
- 2011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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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人在脚手架上对火车道两侧的老楼房进行整修、粉刷外墙。(资料片) 本报记者 张晓鹏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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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宋珊珊 从明年3月1日开始,《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实施,房子将有“养老金”。但是对于如何使用、管理这部分“养老金”,很多市民还有不少疑问。房屋维修金如何用到刀刃上,针对市民提出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一一进行了解答。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存入业主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3、怎样利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4、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怎样分摊? 答:使用维修资金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比例共同承担;(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比例承担;(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比例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比例承担;(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比例承担。 6、业主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7、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8、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目怎样核查和公示? 答: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还要求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9、政府部门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监管措施? 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违反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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