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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不低于1.5%
用人单位不达标须缴保障金
  • 2011年12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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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30日讯(记者 侯海燕) 30日,记者从泰安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泰安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是:市直及驻泰省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驻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驻县(市)的市属及以上单位由县(市)征收。 
  保障金征收标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委托规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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