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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妇女卖淫5人获刑
两名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 2012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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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记者 王鹏) 五名无业游民以经营洗头房为掩护,从外地骗来六名女子,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迫她们实施卖淫活动。近日,五人被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刑。
  据了解,从2010年起,被告人崔某在泰安市丝绸路租赁门头房,以经营洗头房为掩护实施组织卖淫女卖淫活动。为非法牟取更大利益,2011年春节后,崔某授意被告人曹某以谈对象、找工作等为幌子从济南市相继将张某某、高某某等六名女子骗来泰安。崔某、曹某扣留她们的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并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迫她们在洗头房内多次卖淫。2011年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借上厕所时逃跑并报警,公安机关陆续将崔某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等五人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服用延迟月经期的药物等手段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崔某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崔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及整个犯罪的组织、指挥者。曹某诱骗多名被害人来泰安,直接导致多名被害人多次被逼卖淫的严重后果,且有证据证明其参与逼迫被害人卖淫的犯罪,作用积极,上述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李某某受崔某、曹某指使,参与了看管被害人、收取嫖资、教授被害人卖淫技巧等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分别判处主犯崔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判处其余三名从犯七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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