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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伪造协议书逃债
  • 2012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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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月3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刘志敏) 韩国人郭金(化名)生前曾借给威海某公司人民币280万元。郭金去世后,其妻女向该公司索要借款。该公司以款项属于投资款为由拒绝偿还,还出具一份盖有郭金个人印章的合同协议书。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协议既没有当事人签字也没有手印,不符合常规,最终判决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07年3月,韩国人郭金向威海某公司投资,并与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郭某将投资款280万元打入公司内。2007年11月,双方终止投资协议,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约定自2007年11月起公司每月向郭金还款2.8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截至2009年7月,公司共还款58.8万元,余款未偿还。2010年7月,郭某去世。次年郭金的妻子和三个女儿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还款协议偿还剩余借款。 
  庭审中,该公司拿出来一份郭金于2008年3月与其签订的合议书,内容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作废,继续履行2007年3月的投资合同。按照合议书该公司非但不向郭金的继承人还钱,郭金的继承人还应依合议书的约定将已经偿还的款项退还公司,并继续向公司交付剩余投资款。 
  威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合议书中并没有郭金的签字及手印,并且合议书中郭金放弃了许多权利,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该合议书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于是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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