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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折扣就不给开发票
律师称,消费满10元就应提供发票
  • 2012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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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李泳君) 春节将近,消费者遇到的消费陷阱也渐渐多了起来。享受折扣不给开发票,要发票则不享受折扣,1月3日,薛城市民种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1月3日,薛城市民种先生打算请朋友吃饭,打听了一圈,听说一家饭店正在搞打折促销活动。可种先生吃完饭结账时却被告知,如果享受八八折优惠,商家将不予开具发票,如果种先生想开具发票,需要支付全额费用。“开具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和商家的义务,和优惠并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就餐前并没有类似的提示。怎么就不给开发票呢?”种先生很疑惑地告诉记者。
  一位了解情况的餐饮界人士告诉记者,“在饭店消费600元左右,如果不开发票的话,饭店会给予最高40元钱的优惠,如果要发票的话,就没有这项优惠,而且优惠多少也全凭饭店老板说了算。”
  记者了解到,许多饭店都存在这一“潜规则”:要发票就不给予优惠,不要发票就优惠。许多消费者认为,商家以折扣为借口,吸引消费者消费,后又以开具发票为手段,限制消费者权利,本身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历程告诉记者,经营者给消费者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只要消费者消费满10元,经营者就应该提供发票。经营者不给开具发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违反了《税收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索要票据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如果万一饭店的食物出现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产生了危害,这个可以作为证据。”王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开具正规发票,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消费凭证和维权依据,也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的凭证,对于拒开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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