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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 保险公司参加 |
| 威海推出新机制防当事人处理事故遭遇“二次麻烦” | |
- 201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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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1月5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李世成)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威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人民调解时,将要有保险公司派员参加,以避免当事人在理赔程序中再次与保险公司出现纠纷,遭遇二次麻烦。 5日,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培训班开班,来自全市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18家保险公司的理赔经理、保险协会负责人、事故处理民警等60多人参加了培训。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4月25日成立,运行8个月来,在仅有7名调解员的情况下,受理469起申请,成功调解301起。 “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每天都调解成功两三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张宇说,“现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调解结束后,许多当事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不认可调解协议。”据张宇介绍,因为有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当事人很快就能协商好如何分担责任及赔偿事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按规定,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但部分调解协议中存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这些很难由发票单据证明的赔偿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引起保险公司的疑义,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降低赔偿标准。 一家保险公司的王姓经理介绍说,调解协议由事故当事人达成,不排除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比如说,只是一起普通事故,一方要赔偿10万元,一方愿赔偿10万元,那这笔钱我们公司该不该赔?怎么赔?”他同时表示,作为保险公司方,处理不存在争议的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也会很快按程序进行理赔;但若存在争议,尤其是争议较大时,“我们宁可去法院打官司,也不愿掏冤枉钱。” 威海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杨建清介绍说,调解过程中,保险机构可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但在以往却很少有保险公司的参与,“这次培训会上,交警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今后的人民调解过程中,将要求保险公司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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