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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6岁女孩索要3万元
数罪并罚男子获刑六年
  • 2012年01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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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5日讯 (记者 王鹏)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盗窃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0年6月21日19时许,闫某在泰山区青山新村遇到被害人6岁女孩王某,产生绑架勒索的念头。闫某以给王某买东西吃、把她哄骗到家里,并从她得知父母的联系方式。6月22日上午,闫某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的父母索要现金3万元。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双方交付赎金时将闫某抓获。
  审讯中,闫某还交代他于2010年6月在青山新村被害人雷某的租房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房门撬开后,盗窃屋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钻窗进入被害人姚某的家中,盗走某品牌洗化用品一事。经鉴定,物品价值888元。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采取诱骗方式将儿童控制在其住房内,利用其家人对其安危的担忧,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在绑架中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没有勒索到财物,属情节较轻,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能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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