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缴纳残保金?强制执行! |
| 历城区法院一次性处理5起相关案件 | |
- 2012年01月07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谢书波 陶然) 1月5日,历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一次性处理了5起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案件,5家企业被强制执行缴纳滞缴的残保金。 这5起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为历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某物流公司、某航空服务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企业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在接到历城区残联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又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被区残联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向5家企业送达了听证传票。5家企业于1月5日主动到法院缴纳了保障金,并按照保障金金额的比例缴纳了执行费。 法院提醒相关企业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应按照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培训、教育等。企业如未安排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需缴纳一定保障金。如果企业拒缴,则政府有权在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还得向法院缴纳执行费。如果还继续拖延履行,那么法院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