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01月09日
作者:
-
【PDF版】
|
|
|
本报济宁1月8日讯(记者 曾现金 通讯员 张锴) 日前,济宁市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和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并将城镇“三无”对象等三类困难群体列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困难居民门诊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额度救助的制度。在实施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市城区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200元以上自负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基础上,可比照住院限额救助的标准执行。其他县(市)门诊救助标准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制定。已列入住院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特大疾病市级医疗救助是对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在落实县级医疗救助的前提下,由市级财政再给予进一步救助。救助标准为,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先期医疗救助以及单位和个人捐款等资金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按其承担费用的2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 取消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取消济宁市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救助病种的限制,其他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仍执行济政发〔2009〕26号文件的救助病种规定。扩大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城镇“三无”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医疗救助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