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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款住宾馆 夜间丢5万 |
| 宾馆承担部分责任,赔付3万元 | |
- 2012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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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8日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籍海鹰)刘先生年底来潍讨要欠款,不料夜间住宿时却被小偷将5万多元现金盗走,因为提供住宿的宾馆存在服务缺陷,刘先生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8日,经人民商品城工商分局调解,宾馆一次性赔付刘先生3万元。 刘先生是河北省一家经营管件阀门的民企老板,与潍坊几家企业长年有业务往来,每年年底他都会到潍坊来催要欠款。2011年底,他照例来到潍坊,事情办得非常顺利,货款要齐后一身轻松的刘先生跟朋友喝了点酒庆祝一番,住进了附近的一家商务酒店,准备第二天打道回府。 饭后,喝得有点晕的刘先生感觉有点困,进房间后便将装有5万多元货款、相机等的行包和装有手机的衣服往床边一扔,进入了梦乡。次日一早醒来,刘先生收拾行李准备回家时却发现旅行包瘪了不少,当他打开包时,眼前的情景把他吓出一身冷汗,5万多元货款、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不知何时已不翼而飞。刘先生赶紧叫来宾馆保安和负责人,并要求赔偿,可宾馆方却以客人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出现问题由客人自己负责为由而拒绝赔偿。 情急之下,刘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经过现场勘察,公安部门发现刘先生所住房间门没有撬过痕迹,但窗子锁扣松动,稍微用力就会推开,小偷就是从这扇窗子爬入将款物偷走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刘先生入住前该酒店未告知其房间窗子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至使其款物丢失。依据上述规定,发生这次失窃事故宾馆负有直接责任。工商部门依法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解,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核实,最终达成了该酒店赔偿受害人3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余部分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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