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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工资”不能全是制度的错
  • 2012年01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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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王封

  近日,国家审计署披露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和2010年人均工资达32.76万元和30.57万元。然而,较之“天价工资”被证实、谎言被揭穿,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事件的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对其两年滥发工资的处罚,仅仅是把2008年改制后该中心主任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予以收回。
  其实,这个令人羡慕嫉妒恨的“天价工资”已不新鲜,早在2010年年底就被晒了出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热议。若不是最终惊动了审计署,“天价工资”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一段难辨真假的网络传说。
  审计署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审计署的调查报告特别指出,“因地方财政及国土房产主管部门未对其‘自有物业’进行资产清查和产权认定,导致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所谓‘自有物业’收入变成了该租赁中心为员工发放高工资、高福利的来源。”可谓事实确凿、铁证如山:该租赁中心把国有资产变成了自家的“小金库”,想着法地给自己发工资谋福利,年薪30万的竟然还是拿得少的!
  按理说,在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当下,“天价工资”的审计报告一出,应该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是,该租赁中心的主管单位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最近接受采访时却称,相关行为属于“制度缺陷”,不属于违规行为。
  不可否认,任何一种制度设计得再完美,若监管不到位,都会有漏洞可钻。如果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制度缺陷上,也是一种“制度依赖”。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待问题的态度。我们并不清楚深圳市住建局把责任推到“制度缺陷”上出于哪方面的考虑,但是,“不属于违规行为”的结论下得显然十分草率。作为事业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无论是经营性提成,还是“自有物业”收入,都应属于国有资产,这是毋庸置疑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讲,处理“天价工资”并非没有依据,所以,与其说“制度缺陷”,不如说是管理缺陷。
  退一步讲,既然深圳市住建局承认那是“制度缺陷”所致,认识到了错误,处理起来也不能仅仅让那个中心主任退掉从市财政领取的2万元薪水,而应该把滥发的工资等不当收益全部无条件地上缴国库。
  倘若“天价工资”被审计,只是向外界说明他们确实拿了那么多钱,而没有实实在在的整改措施,那么国家审计署这次算是白忙活了。我们期待着,这次审计不是“天价工资”的结案陈词,而是追查责任的开始,到底由谁来为所谓的“制度缺陷”买单,应该有个说法了,否则,必然还会有“天价工资”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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