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拟修正26件地方性法规 |
| 单位欠缴社保拟取消“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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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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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机构在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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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12日讯(记者 郭静) 从今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将在全国开始实施。各地都要根据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清理。12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草案针对我省现行的195件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清理,拟修正26件地方性法规。 建设单位 无权强拆 国家的房屋拆迁条例修改后,我省的现行条例已不符合要求,与上位法不符,需要进行修改。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这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也不利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因此,草案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这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所长张法水说。 拟取消“封存 噪音污染设备”规定 目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纳社会保险,除了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这是《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是这条规定跟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因此,草案建议取消有关“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另外,有些单位由于操作时产生噪音污染,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音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这在以后也将取消了。由于“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这个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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