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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推行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
| 受理后一般30天内调结,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本报通讯员李永臣本报记者侯文强 | |
- 201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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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台市正在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资料片)
本报记者 孔雨童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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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烟台市范围内将设立市县两级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这意味着烟台解决医疗纠纷有了“第三方”,在烟台发生的医疗纠纷将通过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相关背景 目前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医患协商、行政处理、信访申诉、司法诉讼。 但对于患者而言,上述解决方式很难让人满意。如果选择医患协商方式,医院“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做法有失公平;而司法诉讼途径耗时长、成本高、举证难。行政处理方式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时间长且鉴定结果难料;信访申诉则不是常规解决途径。 医患双方都希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既能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又能为相对弱势的患者提供咨询和帮助,以低成本、短耗时的方式进行调处。 为此,2011年7月1日,牟平区成立烟台市首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进行试点,试点后该区涉医诉讼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信访案件逐渐下降。经过半年的试点后,烟台决定在全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调解机制覆盖各县市区 《意见》规定,烟台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芝罘区、莱山区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不再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县市区均设立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介绍,每个委员会至少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离退休医学专家等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保险人员参加。委员会还应设立专家库供医患双方选择。 在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庭、档案室等,设置双通道、安装监控系统,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各家医院也要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或信息员,碰到医疗纠纷后,应建议双方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 ■公立医院赔偿金超万元不提倡私了 调解委员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医患各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有特殊规定,赔偿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不再私了,超过15万元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 《办法》规定,公立医院就医疗纠纷与患方经济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有关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调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内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 调解成功后,该调解委员会将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六部门成调解工作主体 据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牵扯政府部门多,各家部门都参与了进来。”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除了卫生和司法部门外,理赔要找保险公司,涉及器械的还要找厂商等。 据了解,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监机构、财政部门、信访部门和民政部门六家成为调解工作的主体。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人民调解队伍培训、纠纷预防与处置、引导保险公司理赔、提供经费补助等工作。 烟台市公安局、人社局、法制办、工商局、法院等部门也将参与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烟台市司法局。 《办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办事流程和收费标准,但去年牟平区试点实施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其咨询、受理、调解服务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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