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赔了两万多元 |
孩子受伤幼儿园担主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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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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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1月16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琳 胡科刚) 孩子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受到其他孩子的侵害致伤的,教育机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今年1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小杰、小婷(化名)、小明(化名)、小花(化名)都是莒县某幼儿园的学生。2010年7月5日下午课间时,小杰与小明、小婷、小花一起在幼儿园内的滑梯上玩耍,当时幼儿园老师都不在现场。玩耍时,小杰从滑梯的下方向上爬,而小明等三人一起从滑梯的上方向下滑,途中相撞,结果导致小杰左锁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杰的母亲将小明等三人及他们三人的监护人、幼儿园、幼儿园的开办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1341.81元。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小杰受另外三人侵害造成了人身损伤,而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办单位莒县某中心小学赔偿责任为70%,共两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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