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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补生意缺口
宁津一男子被提起公诉
  • 2012年0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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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高忠祥) 宁津县的詹某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客户交给公司的货款。11日,宁津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犯罪嫌疑人詹某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25岁的詹某自2011年5月份开始担任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销售电动三轮车。
  同年8月份和9月份,詹某分别与河南省焦作市的杨某、内蒙古赤峰市的陈某口头达成了电动三轮车的销售协议,两人分别将货款18200元和10260元汇入詹某指定的个人账户。詹某收到货款后并未给客户发货,而是用于自己生意上的资金周转。
  2011年12月23日,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詹某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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