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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司机无证醉驾三轮摩托
被判拘役一个月并罚款两千元
  • 2012年0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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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军 刘元元) 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醉酒驾车也要接受法律制裁。东港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案,认定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7月30日晚,巩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至日照路与山东路路口北一KTV门口路段时,与崔某驾驶的轿车“蹭”到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
  交警部门认定,巩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从巩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6.26mg/100ml,为醉酒驾车。
  2011年12月底,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巩某自愿认罪且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巩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巩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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