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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赔本”投标将被否决
我省出新规,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
  • 2012年0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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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记者 张璐)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对外公布,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
  《办法》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根据《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办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办法》还认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伪造财务、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等行为属投标弄虚作假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头条链接 《办法》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针对上述规定,《办法》中明确,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几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行为将被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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