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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免征发票工本费
惠及山东97万多户小微企业
  • 2012年0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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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记者 刘红杰) 从省国税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管理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征发票工本费,此举将使全省约97.3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受益。
  据介绍,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山东省国税系统加大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力度,决定免征国税系统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省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管理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免征发票工本费。
  据统计,目前全省约有97.3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受益于此项政策,占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为98.64%。专家认为,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将有利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有利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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