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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批准通过
不及时开工地块将告别“灰头土脸”
  • 2012年01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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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8日讯(记者 任志方)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批准了《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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