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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将人砍成重伤男子获刑三年
  • 2012年02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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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潘辉)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方(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因征地纠纷,刘方把本村村委会主任刘强(化名)砍成重伤。
  经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上午,为了给某化工集团征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一村庄村主任刘强雇了一辆挖掘机,把刘方家的田地掘开,言语之间,俩人产生矛盾。当日晚10点50分许,刘方听朋友说起,刘强去了本村的李强(化名)家。刘方抓起一把旧菜刀,往李强家走,在李强家大门口东侧院子里,刘方拿菜刀朝村主任刘强砍过去,刘强左手和头部受伤严重。后经鉴定,刘强为重伤。 
  2011年7月19日,刘方向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刘方和被害人刘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方赔偿刘强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该款在2011年7月已过付。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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