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
拒不召回问题车可罚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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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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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3日专电(记者 陈菲 朱立毅)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除不符合国标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外,凡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均属召回范围内的“缺陷汽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生产和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租赁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未发布召回信息,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汽车相关信息 至少保存十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质检部门 可发预警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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