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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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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肖翔 记者 侯文强) 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少交了一元车费,因为感觉被司机说起而丢了面子,遂与司机厮打起来并将对方打成轻伤。3日,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名乘客除了赔偿司机8.2万元,还要面临刑事制裁。 2011年5月29日早晨6点多,高某从福山区乘坐33路公交车去莱山区,车费应该是2元钱。上车后,司机问高某到哪下车,高某想占点便宜,省下一元车费,就谎称自己到芝罘区鲁东大学下车。 大约6点半左右,公交车开到鲁东大学南门站点。司机问高某:“到站后怎么不下车?”“我到东海宾馆才下车。”“到东海宾馆是2元,你得再投一块钱。”高某坚持说自己投了两块钱。两人争执起来,到最后越说越僵,高某一拳打在了司机的脸上后就想跑,司机拉着高某不让他走。 6点40分,芝罘区世回尧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公交车上打架,民警大约2分钟后到达现场,立即对高某进行了口头传唤,并让司机到医院看伤。 经过司法鉴定,司机面部损伤为轻伤。高某这才害了怕,一次性赔偿了司机医疗费用等损失8.2万元,取得了司机的原谅。 2月3日上午,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高某当庭承认了犯罪事实,该案将择期宣判。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高某认罪态度好,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般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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