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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跌伤,劝酒者要担责
根据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法院判赔4000元
  • 2012年0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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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5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崔荣涛) 在农村谁家有个什么事请几个人给帮个忙,一起喝点酒,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谁知酒后受伤了,一起喝酒的也应担责任。莒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酒后受伤的案件,与受伤者王某一起喝酒的李某(化姓)、辛某两人各依法赔偿了4000元。
  左某(女)与王某、辛某、李某四人都是莒县中楼镇辛家庄村农民。2011年3月8日上午,左某因挖自来水管道请李某和辛某前去帮忙。
  中午左某留这两人在家中吃饭,后来又叫了王某一起来吃饭。在吃饭的时候,王某与李某、辛某三人喝起酒来,并相互劝酒、敬酒,左某没有与他们一起用餐。
  酒后王某从左某家出来回家,因饮酒过量,在回家途中跌入沟中受伤,伤后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4000元,并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之后,王某将一同喝酒的辛某二人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二人赔偿7万余元。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也有控制义务,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并适当控制饮酒,王某未合理控制饮酒,是发生醉酒的原因。
  而且,在喝酒过程中尽管有相互劝酒、敬酒行为,但王某无证据证明李某、辛某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而对于非强制性、礼节性劝酒、敬酒,被敬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主选择喝或不喝的权利,这种敬酒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王某要求李某、辛某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但根据民法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王某与辛某二人一起喝酒,王某醉酒后受伤,与其喝酒的二人应当适当补偿王某的损失。
  据此,莒县法院判决李某、辛某各补偿王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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