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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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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5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买方员工在验货时从仓库平台上摔了下来,售方单位也应该担责任。今年1月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售方单位赔偿买方受伤员工人身损失共计十万元。 李某通过某外企服务公司派遣,成为香港某公司青岛代表处员工。 2011年8月5日上午,李某受单位派遣到与其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日照某单位验货,当时该日照单位员工赵某一直陪同李某。 验货过程中,李某从仓库平台上摔下,结果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随后,李某向五莲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照单位赔偿损失。 2011年12月20日,五莲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已领取工伤保险赔偿,李某在受伤后已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申请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共计5万余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已经领取了工伤保险赔偿,但是依然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故依法判决日照某单位赔偿李某损失共计10万元。 日照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又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月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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