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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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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6706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娄士强) “本来酒水的摆放就有问题,我也不是故意碰坏的,为什么还要赔钱呢?”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天,但对于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曹女士仍然心存疑惑。 2月7日,市民曹女士拨打了本报热线,讲述了自己的购物经历。据曹女士回忆,2月5日晚8点左右,她来到位于经四路万达广场地下的一家超市购物。当时,她被另一名顾客的购物车碰到了腿,下意识地躲向摆放酒水的货架,她手中的拉杆购物篮碰了位于货架最底层的一瓶酒,瓶子倒地后破裂,酒洒了一地。 超市营业员要求曹女士按照188元的售价全额赔偿。曹女士当即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一来碰倒酒瓶并非故意,二来酒瓶的三分之一在摆放时就已超出了货架的范围,这也是购物篮能够碰倒酒瓶的最主要原因。在曹女士要求下,超市承认酒的摆放存在问题,决定由营业员和曹女士各赔偿一半损失,曹女士应交付赔偿金94元。由于所带的现金不足,曹女士给自己的母亲打了电话,四十分钟后,母亲赶到并交付了赔偿金,母女俩才离开超市。 济南中正荣凯律师事务所的李庄国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大型超市内的监控系统较为发达,可以通过观看视频进行责任认定。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定,协定具有优先权,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均可提起上诉,由法院认定赔偿责任。 “超市无权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在不出现强迫的情况下,双方按照协定完成的赔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李庄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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