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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骗取6.6万公款
村干部被判三年
  • 2012年02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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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王慧娟) 近日,莘县法院对一起贪污案进行一审宣判,莘县古云镇某村委会主任刘庆(化名)和其他两名村干部虚列支出,骗取征地补偿款66245元,刘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莘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莘县古云镇某村委会主任刘庆和同村党支部副书记刘民(化名)、村委会副主任刘德(化名)协助镇政府管理本村征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支出,骗取本村四笔征地补偿款共计66245元。因公花费34075元后,三名村干部把剩下的32170元私下瓜分。直到案发,三人赃款全部退还。 
  莘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刘民、刘德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三人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据《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民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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