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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十大类车船可享税收优惠 |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税车船过户不用再纳税 | |
- 201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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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2月9日讯(记者 刘红杰) 9日,省财政厅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指出有十大类车船享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有四类: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车船有三类: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实施办法》规定的减免税车船还有三类: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省财政厅指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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