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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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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9日讯(记者 刘爽 廖雯颖 实习生 韩静静)除了寻求找工作的帮助,有相当一部分读者打来电话寻求维权帮助。 家住历城区的姜先生来电反映,他2002年开始在济南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和该公司解除合同。直到解除合同时才发现单位只给他交了2008年至2011年的社会保险,曾经承诺补缴的2008年之前的社会保险没有兑现。 对此,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基层就业指导处处长李继群建议:在签订就业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合同中对于“五险”和工时、工资等的规定要仔细确认,警惕“歧视条款”和“霸王合同”。可以采取复印、保留工资条等形式来保存证据,方便维权。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姜先生的问题,李继群建议他去户口所在地的区级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李继群提醒,找工作时不能为了就业而一味迁就,还要注意维权。首先,要认真选择求职单位。目前有许多单位会粉饰招聘岗位,打着“市场总监”“经理”的旗号招人,结果应聘者到了岗位却发现是做“业务员”的工作;另外,“皮包公司”“短信招聘”“非法中介”等现象也层出不穷,求职人员的权益在这些单位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求职者一定要擦亮双眼,防止上当受骗。 维权要注意时效性。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只有在合法的时效期内才能讨回公道。比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旦超越期限,即使证据有利于自己也不能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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