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菏泽为部分烈士子女发补助 |
| 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符合要求者即日可提出申请 | |
- 2012年02月10日
作者:
-
【PDF版】
|
|
|
|
|
本报菏泽2月9日讯(记者 李德领) 9日,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门将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130元。 据悉,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即日起,凡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村(居)委会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经复核或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