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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新政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放贷中小企业银行可获补偿
  • 2012年0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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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日从烟台市法制办了解到,烟台市政府今年刚刚出台了《关于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决定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商业银行给予风险补偿,以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投放力度。
设立500万元补偿资金
  《意见》规定,烟台市每年至少要筛选300户中小企业与银行机构对接,达成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要简化审贷程序,确保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级财政每年还会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核销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的10%。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要继续扩大借款人范围,增加基金总量比例,提高发放数额,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
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
  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推动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区域集优债、产权交易、金融租赁等方式进行多元化、多渠道融资。
  烟台争取到2015年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20家以上。对在烟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融资公司,烟台市会对其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奖励。
“减免缓停”行政事业收费
  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视不同情况,采取“减、免、缓、停”等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通讯员 李永臣 本报记者 侯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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