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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死亡 雇主赔八万
法官提醒市民:签协议要谨慎
  • 2012年02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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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崔希珍) 沙镇农民刘路(化名)找到一份安装工程运输的工作,干了才一天,工作途中突然死亡。东昌府区法院沙镇法庭判处刘路的雇主刘刚(化名)赔偿刘路各项损失80151元。
  据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晚,刘刚找到刘路,约他和自己一起去聊城干安装工程,每天付给刘路劳务费70元,刘路考虑了一下,答应了刘刚。11月23日,俩人到聊城后,刘路开着刘刚的面包车拉货。当天下午,刘路一个人拉着货物回沙镇,开车经过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一个路口时,刘路突然停车,摔倒在公路旁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村干部调解下,刘路妻子王芳(化名)和刘刚达成赔偿协议:由刘刚一次性赔偿刘路54000元,刘路的亲人不再追究刘刚责任。 
  2010年底,王芳以“协议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为由反悔,要求刘刚增加赔偿金额。原来,赔偿协议书乙方一栏是调解人代王芳签字,并把王芳名字写错了一个字。
  2011年初,王芳把刘刚告上法庭,要求刘刚赔偿各种费用共19万元。东昌府区法院沙镇法庭认为,刘路给刘刚提供劳务期间死亡,雇主刘刚应承担责任。在无委托书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协议无效。据《民法》等法律法规,判处刘刚赔偿刘路各项损失80151元,扣除已付的54000元,再给付原告26151元。 
  直到2012年2月,刘刚仍没付清赔偿金,王芳向法院申请执行。9日,刘刚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他履行判决,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法官提醒市民,签协议时要谨慎,在“署名签字”方面更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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