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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曾否认“枉法违心”说法
  • 2012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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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报送最高法复核。
  此案引发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有网帖称浙江高院无奈判处吴英死刑,判决属于枉法违心。随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否认了这一传言,并称将追究造谣者责任。
  2月6日,新华社发文关注吴英死刑案,围绕案件定罪、量刑、民间资本出路、社会公平等多个问题展开讨论。
  浙江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表示,“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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