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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者养老全面推开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根据申报程序到相应单位报名
  • 2012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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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爽 通讯员 王宏田 王东
  14日起,济南市全面推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申报程序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名,各县(市)区人社系统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等信息也一并公布,便于群众及时联系业务。
  据了解,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工作具体申报办理程序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费用补缴和待遇领取几个步骤。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申报单位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为其建立档案,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用人单位不存在且其主管部门无法查找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认定表》,并为其建立档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相关信息,填写《汇总表》和《公示表》,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初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由其退还本人并告知原因。
  随后,需由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复审结束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把有关信息移交给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审批结果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认定表》,在规定时间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办理费用补缴手续。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完费用补缴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统一的待遇领取证。凡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待全部补缴费用到账后,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凡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已领取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已发放的,需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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