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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组织孩子救火彰显人性关怀
  • 2012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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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杰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辽沈晚报》报道)。
  火灾发生之时,到底应不应该组织未成年人救火,倡导者与反对者的争议一直就没有停止。倡导者似乎占据主体地位,他们认为,组织未成年人救火应该鼓励,理由显而易见,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精神。但近年来反对者的声音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逐渐占据主流,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能不能提倡?
  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保护电视地面卫星接收站的安全,四川少年赖宁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赖宁的“少年英雄”形象在青少年中间广为流传。 
  20多年过去了,人们对于同一问题的认知与评价开始变得理性与客观。不主张组织孩子救火逐渐开始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当然,禁止组织孩子救火并不是不鼓励见义勇为这种行为,而是从更加注重孩子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得出的观点。试想,与成年人相比,孩子在身体素质与救火专业技术方面都不能与成年人相提并论,从本质上讲,救火是一种危险行为,超出自己能力而强行参与救火行动,有时不但起不到作用,反而会让孩子陷入危险当中,如此见义勇为从何谈起? 
  笔者认为,《辽宁省消防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是生命关怀的一种具体体现,也反映了当前社会的一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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