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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就设最低消费?
一餐厅的做法令消费者不满
  • 2012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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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陈伟) “本想吃顿普通的团圆饭,没想到赶上情人节,平时经常去的餐厅竟规定了最低消费,真郁闷。”市民韩女士向本报反映说。
  14日,市民韩女士和几个朋友来到了位于杆石桥的一家餐厅吃饭,没想到由于是情人节,店家临时规定了最低消费标准,这让韩女士有些恼火。
  韩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单位就在附近,他们平时经常来这里吃饭,有的同事甚至办理了会员卡。“平时的消费金额都是自行决定,餐厅从无硬性规定,但是14日是情人节,我们来吃饭的时候,店家忽然提示说,情人节当天消费,有最低消费标准。如果达不到标准,他们就不接待,这算怎么回事呢?”
  韩女士的一位同事介绍说,赶上情人节,来餐厅吃饭的人肯定不少,但是不能因为是情人节,餐厅就擅自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这明显是霸王行为。再说,当时办理会员卡的时候,餐厅也并未告知节假日有最低消费的规定。
  对此,该餐厅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情人节有最低消费标准,是公司统一规定的。只要赶上重要节日,餐厅基本上都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我们也只是执行公司的决定。“至于昨天发生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了解。”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中区消费者协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商家临时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尤其是赶上一些节日。但是国家并未对此类现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也不好处理。“我们能做的就是建议或者提醒商家,尽量不要擅自规定最低消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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