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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判决一起房产纠纷
“婚前房”离婚媳妇无权分
  • 2012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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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许秀双) 父亲给即将结婚的儿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证登记在小两口名下,后因双方离婚,女方提出分割房产。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决,“儿媳妇”无权分割房产,产权由男方所有。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9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李某的父亲以李某的名义花24万余元购买了房屋一套,作为小两口的婚房。当年9月21日,李某的父亲书写了一份证明,将房屋登记到李某、张某名下。李某、张某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名字。
  之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该房屋系张父出资购买,且在该房屋办理房产证之前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产权归被告之父母所有。即使该房屋登记到原、被告名下,二人仍无权处分该房,不予分割。
  一审判决后,张某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应视为是原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赠与行为,应按物权法的规定对涉案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遂提起上诉。
  德州中院二审认为,涉案房产购买时间是在双方当事人结婚之前,购房款由张某之父全额出资。2009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涉案证明上签字,双方认可涉案房登记到双方当事人名下,但产权归被上诉人的父母所有,双方当事人无权处理和出卖该房产。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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