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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隐私权”当酒驾“遮羞布”
  • 2012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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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李康宁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行新闻通报会,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份查处的260起酒驾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不少被曝光的酒驾者认为,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姓名、车牌号公之于众,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酒驾被查,的确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又被通过媒体向社会广而告之,脸面上自然更是挂不住。但拿着个人的“隐私权”当做挡箭牌,未免显得有些牵强。
  所谓“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也就是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正常行使。众所周知,酒后驾驶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醉酒驾驶甚至被定义为刑事犯罪行为。从法律定义上看,酒驾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侵犯,因此对酒驾者的姓名、车牌号以及犯罪行为进行曝光,根本谈不上侵犯其隐私权。
  实际上,很多酒驾者并非不知道酒驾的严重后果,但却往往怀着一种“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自以为能悄无声息地躲开查处。通过媒体公开酒驾者的信息,一方面提升了酒驾的违法成本,一方面向公众宣告了坚决惩治酒驾的态度,正是打消酒驾者侥幸心理的不二良方。
  同时,将查处的酒驾者信息加以曝光,也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需要。政务信息公开,为公平执法、严格执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将酒驾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能打消少数酒驾者走门子托关系去摆脱处罚的想法,执法也会变得更为阳光透明。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今后将会定期对酒驾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曝光。特别是要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职人员坚持依法查处、坚决曝光。不问职业,一视同仁,让所有人都公平地接受法律监督,这同样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维护。
  抵制酒驾,交警部门的严格管理固不可少,但仅靠上街执勤查处显然远远不够。应当综合运用社会多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去限制消除产生酒驾的动机,防患于未然。从这个意义上说,曝光酒驾是媒体应尽的责任,单位和酒店也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抵制酒驾行为,绝不能有所偏私。为了所谓的“隐私权”,而对酒驾者采取怀柔姑息的态度,实际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最终酿造更大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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