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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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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16日讯(通讯员 陆革 甄德才 记者 曹思扬) 市民买的新手机在一年的三包期内坏了三次,但是该手机的客服中心竟然拒绝履行三包规定,不肯为消费者更换手机。经李沧工商部门调解,16日,维修人员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手机。 去年2月21日,市民林先生在李村一手机店购买一部价值1560元的手机,三包期为一年。去年,林先生的手机先后维修了两次。今年2月13日,手机又一次出现了故障,林先生当天将手机送到厂家指定的客服中心修理。经检测,手机的主机出现故障,在未经过林先生允许的情况下,维修人员就擅自将手机维修好了。 因手机马上就要过三包期了,林先生担心再次出现问题,便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保修期内维修两次可换新机。14日,林先生再次来到客服中心协商此事,但维修人员却称手机已经享受保修服务,不能再享受换机服务。林先生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 工商人员指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因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因此客服中心不能以已经给予修理为由推脱责任,应当履行给予消费者换机的义务。 经调解,16日,手机客服中心的维修人员同意给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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